孙庆波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来源:孙庆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07
浏览量:725

交通肇事罪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一审辩护人,我通过庭前调查、了解、会见、阅卷结合刚才的庭审,现发表下列辩护意见。

在本案中有自首情节。

B、受害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对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期在2在本案中有自首情节。

)即“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收到询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来看,被告***22115对被告***进行了询问,2刑事拘留,2时及P5,据此,根据《刑法》第67条即“犯罪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收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直接投案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5%二、被告***认罪态度好并当庭认罪,对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前后一致,与其他证人的证言吻合,在公诉机关提审时的供述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均与刚才的当庭供述相一致,认罪态度好,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关于审理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对被告***根据2010年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7可以在基准刑的10%以下量刑。

根据侦查卷P26—8行“我不想送***8—9行“他就非上我送,我给他说我没驾驶证,他一再坚持让我送”显然,受害人***本案受害人***对自己的损害发生也存有过错,他知道被告***是他自己上的我开的车,要和我一起玩的,我根本没想和他一起去送人】。

可以在基准刑的40%以下量刑。

从会见***可知,他对自己的过失犯罪行为后悔莫及,他不但上海了两位被害人的家庭,自己也付出了沉重的身体损伤的代价并支付巨额的医疗费用,他很想为两位被害人的遗属进行赔偿,但因付不起进80五、被告***无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无潜在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被告***既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也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望法庭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斟酌后给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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